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(一) 1.对于电气电子产品,除电信终端、电焊机,适用范围**于可直接或间接连接到大于 36V(直流或交流有效值)供电电源的产品。 2.对于电气电子产品,除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、车载移动用户终端或特别说明外,专为汽车及摩托车、火车、船舶、飞机设计、制造和使用的、具有专门设 计和安装结构的产品不在 CCC 认证范围内。 3.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的多功能产品,以产品的主要功能和主要使用目的进行归类。多功能产品应符合主要功能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 要求,同时兼顾其他功能产品对应的认证实施规则要求。 4.适用产品界定应当结合“对产品种类的描述”和“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”及“备注”等内容,并以此作为判定产品是否属于认证范围。 5.产品列举不一定包括所有可能存在的产品名称,未列举的产品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相应描述界定。 6.摩托车头盔因仅向越南出口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,不在下表中描述界定。 7.由于产品分类、定义及标准的变化,原“玩具类产品”及“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”归并为“儿童用品”。 CCC认证,3c认证,9000认证,9001认证,14001认证,18001认证